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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173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649-651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7、2 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8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5、166、64、6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1、5、8 條
公民投票法 第 10、2、34、55、9 條
旨:
台電公司為獨立的法人,有其內部公司治理規範,台電公司董事會、監察
人仍應依法經營、監督公司業務,不能有違法或違反公司治理的情事。從
而若經濟部對台電公司做出要求該公司提出核電廠運轉執照更新之申請,
也是不具備法律強制力的建議行為,性質上較接近於行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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