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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173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3、5、9、93、94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42、3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01、4 條
行政罰法 第 7 條
公司法 第 208 條
旨:
按公司因與多家公司虛偽交易係橫跨多個會計年度,錯綜複雜,以致多年
度財務報表內容諸多虛偽情事有待釐清,則倘若上期財務報告未經會計師
查核調整以符事實情況下,衡情自難以期待次期以下之財務報告得為正確
非虛。又公司之帳證資料既遭扣押,而新任董事長確有積極設法取得製作
財務報告所需帳證資料,惟因是否暫行發還扣押物,係承辦檢察官及法官
之權限,並非公司聲請即必定准許。且董事長縱獲准暫行發還扣押物,衡
情亦需時間製作財務報告並覓得願簽證之會計師簽證,及提報董事會始得
再向主管機關申報,依常情判斷,殊無可能在其上任後數日內完成。再者
刑事案件審判中僅有被告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為律師者,始許檢閱或抄錄
卷宗及證物。新任董事長既非公司虛偽交易刑事案件之被告或告訴人,自
無從委任律師以聲請「閱覽、複印」。且主管機關既未曾協助新任董事長
向司法機關說明有聲請「閱覽或複印」扣押物之必要性。則主管機關徒要
求新任董事長採取向司法機關聲請閱覽、複印扣押物之措施,以履行公告
申報財務報告義務,在客觀上殊難想像有期待可能,則新任董事長未聲請
閱覽、複印,自難謂有何過失。倘主管機關無視諸多不可歸責之有利新任
董事長之事由,逕以公司未於期限內公告財務報告,對新任董事長予以裁
罰,即有依法應加裁量而怠於斟酌裁量情形,非無濫用裁量權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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