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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173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17、121 條
訴願法 第 1、14、77、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07、4、6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8 條
旨:
人民如認行政處分違法,致其權益受損害者,即應於行政處分書達到之次
日起算三十日內,提起訴願。如單憑個人主觀臆測,認為原處分作成當時
,我國行政法仍受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影響,故其對原處分提起訴願必遭駁
回,而未遵期對原處分提起訴願,已無從補正訴願前置程序之欠缺,其繼
而對原處分提起撤銷之訴,乃不備起訴要件,自非合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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