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人民如認行政處分違法,致其權益受損害者,即應於行政處分書達到之次 日起算三十日內,提起訴願。如單憑個人主觀臆測,認為原處分作成當時 ,我國行政法仍受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影響,故其對原處分提起訴願必遭駁 回,而未遵期對原處分提起訴願,已無從補正訴願前置程序之欠缺,其繼 而對原處分提起撤銷之訴,乃不備起訴要件,自非合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