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係禁止事業於「商品」或「其」廣告上,或
「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本
件情形,公平會認定訴外人公司與原告於網路「廣告」上,共同為虛偽不
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惟查網友認定網頁所有人乃依據網址為之,縱使該
網頁廣告內容是由他人提供後再行登載,亦同。
本件系爭網頁廣告係刊登在訴外人公司之網址上,除訴外人公司外,其他
人無法任意更改網頁內容,且消費者僅能看到系爭網頁廣告為訴外人公司
所刊登,無法看出為原告所刊登,從而,系爭網頁廣告自網頁外觀其登載
之人為訴外人公司,而非原告。準此,原告既非消費者透過系爭網頁廣告
所認知並直接進行交易之相對人,要難認原告為系爭網頁廣告之行為主體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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