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法規廢止或變更應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即法規之廢止變更應兼顧 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自須符合信賴基礎、信賴表現及信賴客觀上值 得保護等要件。又法規並非永久不變,亦可能經修正或廢止(停止適用) ,故受規範者並非毫無預見。土地合併地價改算原則修正後,向地政事務 所申請土地之合併登記,如可已預期土地如何改算合併後地價,則無因土 地合併改算地價原則之修正而遭受不可預期之損害,自與信賴保護原則之 適用要件尚有未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