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國家給予企業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訓支出稅捐抵減優惠,目的在於經濟長遠 發展,而犧牲稅捐公平性,此為權衡結果,應維持目的與手段均衡,租稅 優惠如過於寬縱,而不能嚴其要件,則減免稅捐立法目標即無從達成,且 無端犧牲量能課稅理想,形成目的與手段間之不均衡,而違反憲法上平等 及比例原則。以租稅優惠手段獎勵產業,與「量能課稅」理想產生衝突。 故為求衡平,投資於「人才培訓」支出享有租稅優惠者,須以有助公司所 營行業「升級與發展」,始足當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