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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172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41-1 、98 條
消防法 第 13 條
公司法 第 232 、237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1 條
所得稅法 第 14、24、24-1、4-1、42、66-9、88 條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 7 條
旨:
國家給予企業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訓支出稅捐抵減優惠,目的在於經濟長遠
發展,而犧牲稅捐公平性,此為權衡結果,應維持目的與手段均衡,租稅
優惠如過於寬縱,而不能嚴其要件,則減免稅捐立法目標即無從達成,且
無端犧牲量能課稅理想,形成目的與手段間之不均衡,而違反憲法上平等
及比例原則。以租稅優惠手段獎勵產業,與「量能課稅」理想產生衝突。
故為求衡平,投資於「人才培訓」支出享有租稅優惠者,須以有助公司所
營行業「升級與發展」,始足當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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