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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170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1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8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1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40、59、66-1、7 條
要
旨:
於環保機關開立之限期改善公文送達前,經稽查檢驗結果再次違反放流水 標準,惟如其排放廢水水質並無惡化情事,亦即未超過前次限期改善之水 質檢驗值,即不應再予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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