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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70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77、189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8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47、48、49、54、72 條
醫師法 第 1、28 條
旨:
診所負責醫師容留不具醫師資格之人於診所為病患診療,並以其原經文名
義,向保險人申請醫療費用給付之行為,屬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72 條規定
之不正當申報醫療費用行為,且可歸責於診所負責醫師,則保險人依合約
約定,就診所負責醫師申請之醫療費用,不負給付之責,且核付者並應予
追扣,另得由診所負責醫師申報應領費用內將之扣除。就醫療院所申報之
醫療費用,如經保險人審核認有違反合約約定,則該等款項就醫療院所而
言,即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保險人受損害,自構成公法上之不當
得利,自得依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診所負責醫師返還不正當
申報而領取之醫療費用,惟不具醫師資格之人非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
機構合約之當事人,亦未向保險人受領健保給付,自無返還公法上不當得
利之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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