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四)(107年9月版)第 226-228 頁
稅捐稽徵機關所作成之核定投資抵減稅額,屬多階段行政處分,係由稅捐 稽徵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於各自職權先後參與,稅捐稽徵機關 尊重其前階段行政行為即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審定結果,而作成核 定研究發展支出可抵減稅額,該前階段行政行為應可視為獨立之行政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