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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170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36、41、43、9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77、35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9、28、53、56 條
旨:
勞工保險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保險效力
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惟依
勞工所提之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記載之傷病原因雖為「輕度智能不足」,
惟其傷病初發時間記載為「長期」,若綜合其病灶症狀,對於永久喪失勞
動能力程度與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生活活動狀態及需他人扶助之情況,認
勞工智能不足是源於兒童時期之疾病,且於加保前之殘廢程度已符合勞工
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 8  項第 7  等級,係屬加保前之殘廢,應不予給
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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