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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169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168 條
訴願法 第 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111、195、200、5 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77 條
旨:
按軍訓教官之晉任乃國防部權責,應由國防部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
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予以審定,軍訓教官晉任建議,則由教育部依
據相關規範辦理,並提出建議,函送國防部依規定處理。是教育部對於候
選晉任之軍訓教官進行資績分評比,為其辦理軍訓教官候選晉任遴選作業
之一環,核屬對軍訓教官職務調整所為人事管理措施。次按陸海空軍軍官
士官任官條例第 7  條第 1  款係規定軍官、士官之晉任所應具備之資格
與條件,並非賦予軍訓教官得據以向教育部申請辦理候選晉任資績分評比
之公法上請求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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