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主管機關進行事業污水之採樣工作,得視情況決定是否通知事業主本人到 場會同採樣,並無稽查採樣時須於會同事業主到場始得進行採樣之規定, 且稽查採樣有其時效性,故主管機關縱未會同事業主到場採樣,亦難謂即 屬違法。此外,水污染防治之處分不允許處分機關在實際檢測之數值上, 自行加上公差之可能最大值,以作為檢測之最高值而為不利行為人之認定 ,倘被處分人主張應在實際檢測得之數值減去公差之可能最大值,始為其 廢水之實際檢測值,同屬無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