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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167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0、157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5、38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18、241-1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31、48、50、87 條
旨:
按機關既已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於政府採購案之招標文
件中明文記載不予發還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之各情形,應足認參與系爭採
購案之廠商,對於系爭採購案所附招標文件相關內容及規定已有所認識。
又採購案已符合主管機關函令所指機關辦理採購,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
標,開標後有二家以上廠商有「押標金不符合規定」及「資格、規格文件
不符合規定」,致僅餘一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而有得依政府採購法
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
者」處理之情形者。則機關作出不予發還押標金予違規投標廠商之處分,
於法自屬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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