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50154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166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9、120、126、8 條
殯葬管理條例 第 18、31、55、7 條
土地法 第 194、213 、92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32、42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1、22、28、38 條
土地稅法 第 14、17、19、22、6 條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11-2、24 、8 條
旨:
按土地雖位屬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但
其為墓地用地,係劃歸為公共設施用地,而非劃歸為保護區、農業區、住
宅區或商業區,則該土地當不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1 條之 2  所定水
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之農業區、保護區、
住宅區或商業區而得減徵地價稅之要件。另土地雖屬水源特定區內之公墓
用地,惟僅限制土地之使用,仍能為原來之墓地使用,自非屬土地法第
194 條所稱因法律規定之限制而不能使用之土地,故無該條免稅規定之適
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