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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166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4 條
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67 條
廣播電視法 第 44 條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18、19、20、35、36、37、38、40 條
旨:
按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19 條第 1  項,明確規定節目內容不應具有任何廣
告意味,任何與廣告宣傳有關之內容,均不得於節目中出現,是該條文旨
在維護公眾收聽或收視內容單純且完整之節目,不受廣告干擾之視聽權益
,自無任何不明確之情事,亦非不確定之法律概念。故製作單位錄製之節
目內容係為推廣、宣傳特定服務所設,而未與廣告區分,此自有違上開條
文規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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