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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訴字第 16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 條
民法 第 1063、1064、106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1、5 條
戶籍法 第 13、23、25、28、4、48-2 條
旨:
(一)依戶籍法第 13、25 條規定可知,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已提具法
      院確定之終局裁判以資佐證,其訴訟標的對行政機關有拘束力,故
      戶政事務所即應受其拘束,而毋庸為實質上法律關係之認定。本案
      之戶政事務所皆依上述規定辦理戶籍登記,原處分並無違誤。
(二)行政訴訟法第 5  條所謂「申請」,是指人民依法請求主管機關為
      特定行為的公法上意思表示而言,若人民並未有此等意思表示,即
      無「申請」之可言,人民若提起課予義務訴訟,當非合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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