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9139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16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三)(107年4月版)549-55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5、139、149、153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49 條
旨:
行政契約之成立,須以雙方當事人出於締約之目的,對於契約必要之點互
為要約與承諾,並意思合致為必要。如僅一方將其要約內容提出於他方,
他方雖已積極籌劃配合事宜,但尚未表示承諾者,殊難謂已成立行政契約
,任何一方均不能憑以請求對方履行。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