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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64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4、98 條
公平交易法 第 1、21、41 條
旨: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3  項等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服務
之本身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
、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
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或表徵。上開規範除為維護公平交易秩序外,亦含有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目
的,故事業於推行贈品、贈獎等促銷優惠活動時,贈品、贈獎之優惠內容
、期間、數量、方式等限制及其他負擔,均屬足以影響消費者交易意願之
交易上重要資訊,如於此等資訊上未予揭露重要交易限制條件,即屬虛偽
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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