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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64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8、20、23、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7 條
訴願法 第 6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旨: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15 條第 5  款規定之「不適服現役」,係
屬不確定概念,行政法院固得監督行政機關對不確定概念之解釋,惟軍隊
人事管理為國軍統帥權行使,攸關國家安全及防衛力量,軍隊採取較嚴格
之解釋,如非基於錯誤事實、對事件無關之考量、違反一般法律原則等情
況,行政法院即應採取較低密度之審查基準,尊重軍隊之判斷餘地。又行
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之禁止恣意原則,係要求行政機關就相同情況之事
件為相同處理,所謂相同事情,需綜合判斷一切因素決定之,而不僅以行
為態樣相同為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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