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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1年訴字第 164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111-112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39 條
土地法 第 208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0、11、13、18、20、22、3、30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15、19、26、27、42、45、48、50、7、8 條
旨:
公聽會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
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應與行政程序法規定陳述意見的程序相同,
需用土地人自應遵守該規定,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所規定陳述意見的程序
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始為合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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