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111-112 頁
公聽會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 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應與行政程序法規定陳述意見的程序相同, 需用土地人自應遵守該規定,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所規定陳述意見的程序 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始為合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