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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164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11、114 、39、4、5、8 、96 條
行政罰法 第 42 條
水利法 第 46、78、78-1、78-2、92-3、93-4 條
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 142、146 條
旨:
按主管機關按日連續處罰,其前提須先有違反該條所列各款規定之違章行
為,且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始得按日連續裁處罰鍰。如按
日連續處罰之處分,係以主管機關裁處書及限期改善處分為基礎,而該基
礎處分及其訴願決定,經法院判決撤銷,並經法院駁回主管機關上訴而確
定在案,則主管機關以行為人違反水利法第 78 條之 1  第 1  款規定,
經限期改善而未完成,進而依據水利法第 93 條之 4  規定,執行按日連
續處罰,顯失所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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