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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6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9 條
民法 第 305、76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89、213、216、98 條
所得稅法 第 14 條
旨:
行為時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14 條、第 19 條第 1  款規定,非屬執
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租金支出,應查核其約
定支付方法及數額,其支出數額超出部分應不予認定。又稅法上實質課稅
原則,係指對實質上相同經濟活動所產生之相同經濟利益,應課以相同之
租稅,始符合租稅法律主義所要求之公平及實質課稅原則,實質課稅原則
為租稅法律主義之內涵及當然歸趨。故有關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判斷及
認定,自應以其實質經濟事實關係所產生之實質經濟利益為準,而非以形
式外觀為準。是若醫院負責人實際所支付既為租賃費用,且租賃醫院建物
及醫療設備,亦難認非屬執行醫療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原帳列其他費用
係屬有誤,僅生科目更正問題,應依實質課稅原則予以查核認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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