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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163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153、172、7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131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4 條
民法 第 122、125、130、602 條
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8 條
法院組織法 第 2 條
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 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25、178、2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17、53、55、56、72 條
就業服務法 第 24、24 條
勞動檢查法 第 4、5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66 條
旨:
社會補償乃具有因性之社會福利措施,係以特定事件產生之損害為補償給
付。因所進行者為補償,國家始能成為補償義務之歸屬主體,自應受各公
法規範控管。故由國家基於社會國補償責任,撥給一定金錢予關廠歇業失
業勞工,不因是否償還,而異其補償責任之性質。而基於就業安定基金管
理機關地位,對於關廠歇業失業勞工,撥給國家所給與之補償給付,既係
基於社會國精神、就業服務法、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貸款
實施要點等公法規範而來,則其權利義務關係自應受公法規範,則於撥款
前,要求勞工簽立的契約當亦屬公法契約。從而,因撥款而生之爭議,自
屬公法上之爭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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