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11-12 頁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業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 ,營業人無進貨事實,以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不 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未於裁罰處分前補繳稅款及承認違章事實者 ,原規定按所漏稅額八倍處罰,現修正為按所漏稅額七倍處罰,該裁罰倍 數參考表修正後,各國稅局均按新修訂之裁罰倍數參考表之規定處罰,依 行政程序法第六條之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有差別待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