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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16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43、6、9 條
訴願法 第 5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公平交易法 第 24、26、27、41 條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
旨:
(一)加速條款之約定,攸關借款人之期限利益,倘金融業者於定型化契
      約約定概括條款作為債信不足事由,因其文義內涵抽象,且金融業
      者相對於借款人具有市場優勢地位,縱係透過個別議定或事前通知
      方式為之,金融業者仍得透過片面解釋或適用系爭概括約款,將使
      交易相對人隨時陷於義務不明確之狀態,衡諸締約雙方當事人間之
      權益,顯有失衡之虞,自有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之適用。
(二)本件原告利用市場相對優勢地位,於系爭契約書不當約定加速提前
      清償條款,藉由定型化契約約定加速條款債信不足之概括事由,衡
      之該加速條款內容,雙方權益明顯失衡,原告顯係利用交易相對人
      資訊不對等之弱勢地位,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其
      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規定之情形,堪以認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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