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一)加速條款之約定,攸關借款人之期限利益,倘金融業者於定型化契
約約定概括條款作為債信不足事由,因其文義內涵抽象,且金融業
者相對於借款人具有市場優勢地位,縱係透過個別議定或事前通知
方式為之,金融業者仍得透過片面解釋或適用系爭概括約款,將使
交易相對人隨時陷於義務不明確之狀態,衡諸締約雙方當事人間之
權益,顯有失衡之虞,自有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之適用。
(二)本件原告利用市場相對優勢地位,於系爭契約書不當約定加速提前
清償條款,藉由定型化契約約定加速條款債信不足之概括事由,衡
之該加速條款內容,雙方權益明顯失衡,原告顯係利用交易相對人
資訊不對等之弱勢地位,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其
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規定之情形,堪以認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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