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國軍退除役官兵依照退輔條例所享有之就業、就醫、就養、就學、優待及 救助等權益,均係因國軍退除役官兵之身分該當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條例相關規定而取得,是退除役官兵一旦因犯內亂、外患、貪污或殺人罪 經判處徒刑確定者,依同條例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即當然發生永遠停止 權益之法律效果,權責機關自得逕行適用該規定,停止其權益及相關給付 ,並無裁量餘地,毋庸另行作成廢止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