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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訴字第 16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8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120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131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11、2、3、4、5、6、6、9 條
旨:
國軍退除役官兵依照退輔條例所享有之就業、就醫、就養、就學、優待及
救助等權益,均係因國軍退除役官兵之身分該當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條例相關規定而取得,是退除役官兵一旦因犯內亂、外患、貪污或殺人罪
經判處徒刑確定者,依同條例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即當然發生永遠停止
權益之法律效果,權責機關自得逕行適用該規定,停止其權益及相關給付
,並無裁量餘地,毋庸另行作成廢止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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