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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60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18、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43、7、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2 條
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 21 條
旨: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
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
。又公務人員申辦退休係以具「有給專任之現職人員」身分為前提,經停
(免、休)職人員,自非屬現職人員,並參以該項規定,停職人員於停職
期間僅「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足見停職公務人員不具「有給
專任之現職人員」身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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