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 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 。又公務人員申辦退休係以具「有給專任之現職人員」身分為前提,經停 (免、休)職人員,自非屬現職人員,並參以該項規定,停職人員於停職 期間僅「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足見停職公務人員不具「有給 專任之現職人員」身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