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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159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77、9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 條
旨:
按刑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假釋係由監獄報請被告,得許假釋出獄,
尚非由受刑人主動申請,亦非法制規範受刑人之權益。而假釋乃刑事司法
體系為達自由刑行刑目的,所為之一種權宜性行刑措施,並非受刑人達到
假釋之基本要件時,即須准予假釋出監,尚須考量個案犯罪情節、犯罪對
社會所生之危害、在監表現、社會對其假釋有無不良觀感及對被害人補償
或犯罪所得追繳情形等,並衡酌整體刑事政策趨勢後,據以判斷其是否具
有「悛悔實據」,始為假釋准駁之決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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