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刑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假釋係由監獄報請被告,得許假釋出獄, 尚非由受刑人主動申請,亦非法制規範受刑人之權益。而假釋乃刑事司法 體系為達自由刑行刑目的,所為之一種權宜性行刑措施,並非受刑人達到 假釋之基本要件時,即須准予假釋出監,尚須考量個案犯罪情節、犯罪對 社會所生之危害、在監表現、社會對其假釋有無不良觀感及對被害人補償 或犯罪所得追繳情形等,並衡酌整體刑事政策趨勢後,據以判斷其是否具 有「悛悔實據」,始為假釋准駁之決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