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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158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110、123、125 、36、39、40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41-1 、98 條
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 20 條
藥事法 第 105、11、12 、14、16、2、20、27、39、4、40、46、47、57、58、78、82、83、84、85、86、87 條
旨:
有效之先前行政處分成為後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事實之一部分時,則該先
前之行政處分因其存續力而產生構成要件效力。當事人如以後行政處分為
訴訟客體,而非以有效之先前行政處分為訴訟客體,提起行政訴訟時,則
該先前行政處分之實質合法性,並非該受訴行政法院審理之範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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