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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5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28、3 條
民法 第 106、406、7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5、98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4 條
公司法 第 59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28、30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
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又該條之
規定並未賦與行政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請求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
關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之公法上請求權。本件國稅局核處納稅
義務人 90 至 92 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及罰鍰處分,因納稅義務人逾期提
起訴願而告確定,其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之規定請求國稅局撤銷上開
核課稅捐及罰鍰處分,性質上亦僅是促使國稅局發動職權,並非屬於「依
法申請之案件」,國稅局未依納稅義務人之請求而發動職權,納稅義務人
無從主張其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納稅義務人對國稅局並無該公法
上請求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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