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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156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41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5、38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1、218、98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28、53、54、56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及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
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行政機
關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故勞工保險之保險人,提出勞工保險各項給付
申請時,行政機關須開始行政程序,並有上揭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且
於遇有醫理上之諸疑義時,得以具有專業知識之第三人即專科醫師,於行
政程序中陳述關於特別法規或經驗定則之意見,而以其陳述為證據之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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