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罰與刑事罰相比較,刑事罰關乎人身自由,認定犯罪之証據「証明力 」,通說認為必須「超越合理之可疑」,而行政罰對人民權益之侵害,遠 低於刑事罰,其認定違規之証據証明力,以「優勢証據」為已足,本件僅 係停止原告健保特約之行政罰處分,中央健康保險局人員並非司法警察, 其就違規事實之採認,自無須類如刑事罰般達於嚴格証明之程度,故被告 訪查雖未錄音、錄影,但只要訪查內容明確,且訪查紀錄無不可信任之特 殊因素存在,尚難謂訪查紀錄有明顯且重大之瑕疵。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