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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156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8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5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33、98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72 條
醫師法 第 25 條
旨:
行政罰與刑事罰相比較,刑事罰關乎人身自由,認定犯罪之証據「証明力
」,通說認為必須「超越合理之可疑」,而行政罰對人民權益之侵害,遠
低於刑事罰,其認定違規之証據証明力,以「優勢証據」為已足,本件僅
係停止原告健保特約之行政罰處分,中央健康保險局人員並非司法警察,
其就違規事實之採認,自無須類如刑事罰般達於嚴格証明之程度,故被告
訪查雖未錄音、錄影,但只要訪查內容明確,且訪查紀錄無不可信任之特
殊因素存在,尚難謂訪查紀錄有明顯且重大之瑕疵。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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