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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訴字第 156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42 條
商標法 第 23 條
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 49 條
旨:
按以雙圓圈搭配圖形及文字之商標圖樣確實已為多數人所使用,因此,於
判斷商標近似與否時,自然須考量其他因素,尚不得以二商標均以雙圓圈
為構圖,遽然認定商標構成近似,而是應該以商標圖樣整體構圖、內容作
為判斷是否近似之基礎,始為合理。次按申請註冊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於
外觀上予人寓目印象即有顯著差別,而圖樣上文字之讀音、觀念亦有所不
同,因此,具普通知識經驗之相關消費者,無論異時異地、隔離觀察或市
場交易、連貫唱呼之際,皆可清楚加以區辨,而無發生混淆誤認之虞,自
得認二商標非屬近似。又商標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12、13 款規定之適
用,係以二造商標構成近似為前提要件,從而申請註冊商標與據以異議商
標既非構成近似,則該商標之註冊自無違前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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