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受處分人主張稽查人員利用其較低之教育程度,騙取其於稽查紀錄上簽名 ,惟紀錄上就採樣地點繪有簡圖,核與照片所示係於受處分人店前周界採 樣相符,二者均屬行政調查程序之資料,亦均得作為裁罰之佐證,稽查人 員並無特別須騙取原告於紀錄上簽名之必要,故自無任何違反行政程序法 第 8 條規定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