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448806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0年訴字第 156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0年版)第二期 301-31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20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82 條
土地稅法 第 28、30、39-2 條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57、58 條
旨:
按「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乃土地法第三十
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申請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八
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規定,應提出承受人自耕能力證明書,....
..。」又「按法律行為無效,或嗣後歸於無效,而當事人仍使其經濟效
果發生,並維持其存在者,並不影響租稅之課徵。良以稅法所欲掌握者,
乃表現納稅能力之經濟事實,而非該經濟事實之法律外觀。土地增值稅係
依據漲價歸公之原則,對土地所有權人因土地自然漲價所得利益所課徵之
稅款。因之,只要有自然漲價所得以及土地所有權移轉之事實,依土地稅
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除有不課徵之法定理由外,均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並不因土地所有權之移轉本身有無效之原因而有不同。......。」
業經前行政法院八十二年九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在案。經查:訴
外人鄭○湦既為「隆○鋁門窗」之負責人,且嘉義縣新港鄉公所前所核發
予訴外人鄭○湦之「自耕能力證明書」,亦經撤銷在案,則系爭土地所有
權移轉於訴外人鄭○湦之移轉行為固應屬無效,然系爭土地不僅已因拍賣
為原因移轉登記為訴外人鄭○湦所有,現訴外人鄭○湦更將之移轉登記為
第三人所有,則本件原告與訴外人鄭○湦仍使系爭土地因拍賣所生所有權
移轉之經濟效果發生,並維持其存在,依前述前行政法院八十二年九月份
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雖本件原告將系爭土地移轉於訴外人鄭○湦之
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有無效原因,仍不影響本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更與
實質課稅原則相符,故原告主張被告否准系爭土地增值稅之免徵,有違實
質課稅原則云云,自無可採。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