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行政處分之相關主旨、事實 、理由及其法令依據,應記載於書面上,而規定應記載之目的應在於使民 眾對於該處分之根據、事實認定及裁量之斟酌等因素有所了解,並據此為 是否妥當之判斷,使其不至喪失行政救濟之機會。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