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二)(106年12月版)349-360 頁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性質僅係「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尚非得 獨自對外作成行政處分之機關,且現行法令亦未規定其應就決議作成決議 書或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僅要求其記載案由及決議。則公審會經聽證 程序所為之決議,縱未逐一載明不採納意見之理由,亦難謂有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