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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89年訴字第 155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0年版)第 587-604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3 條
旨:
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既僅規定「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
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者」二種行為,而未及於「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
參加投標者」,參以同法第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另規定「投標廠商另
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將「借用或冒用
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三種行為並列,可知「借
用」與「冒用」之行為態樣迥不相侔,依「省略規定之事項,應認有意省
略」及「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之拉丁法諺,「借用他人名義
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之行為,不在該條處罰之列,此為當然之解釋。如認
「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行為,應納入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制裁範疇,宜由立法院修法,始為正辦。

裁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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