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修正前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於立法技術上有循 環論證之謬誤,解釋上自不能拘泥於文義,否則將陷入「因為逾越編制員 額所以逾越編制員額」的循環;況「逾越編制員額」制度,乃在將(暫時 )不適任人員調離實缺,待一年期間屆滿後重新檢討其是否適於調回實缺 ,而該員原佔職缺則於虛懸時已有他員調入補實,亦即被調離實缺擔任委 員、諮議官、部屬軍官者,若未能於一年內納實,必然係於編制員額之外 而成為「逾越編制員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