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434055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訴字第 155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18、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3 條
旨:
按修正前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於立法技術上有循
環論證之謬誤,解釋上自不能拘泥於文義,否則將陷入「因為逾越編制員
額所以逾越編制員額」的循環;況「逾越編制員額」制度,乃在將(暫時
)不適任人員調離實缺,待一年期間屆滿後重新檢討其是否適於調回實缺
,而該員原佔職缺則於虛懸時已有他員調入補實,亦即被調離實缺擔任委
員、諮議官、部屬軍官者,若未能於一年內納實,必然係於編制員額之外
而成為「逾越編制員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