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三)(107年4月版)672-674 頁
爆竹煙火管理之主管機關為消防局,並非派出所之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 ,且行政指導係不具法效性之行為,相當於一般所謂道德勸說之性質,故 相對人不得因主管機關事先未為行政指導而指摘原處分有所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