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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15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127、4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1、4、7、8 條
旨:
一般給付訴訟相對於以「行政處分」為中心之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
具有「備位」性質,從而若其他訴訟類型得以提供人民權利救濟時,即無
許其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之餘地。因此,欲提起一般給付訴訟,須以該訴訟
得「直接」行使給付請求權者為限,如按其所依據實體法上之規定,尚須
先經行政機關核定其給付請求權者,則於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之前,應先提
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該特定之行政處分,逕行提起給付補
償及利息,於法自有未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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