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一般給付訴訟相對於以「行政處分」為中心之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 具有「備位」性質,從而若其他訴訟類型得以提供人民權利救濟時,即無 許其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之餘地。因此,欲提起一般給付訴訟,須以該訴訟 得「直接」行使給付請求權者為限,如按其所依據實體法上之規定,尚須 先經行政機關核定其給付請求權者,則於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之前,應先提 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該特定之行政處分,逕行提起給付補 償及利息,於法自有未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