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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154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36、92 條
民法 第 272、27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1、98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13、26 條
強制執行法 第 14-1 條
公司法 第 150、8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13、23、39 條
旨:
國稅局對第三人作成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核課處分,並以該處分確定並發生
形式上之處分存續力為由,發動行政執行程序。且於執行過程中,又在行
政執行過程中,認處分相對人已解散而法定代理人又已死亡,自得參酌公
司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150  條及民法第 272  條等規定,以上開行
政執行名義效力之主觀範圍及於其發起人,而聲請其財產執行,惟該發起
人既非一般繼受人,亦非出於繼承關係之特定繼受人自難認稅捐核課處分
之效力範圍及於該發起人,該一執行即有違法,而應返還受執行之款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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