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老人福利機構於設立及經營時均應符合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 3 條第 2 款規定,此為機構所應負之法定義務。機構若有違反原許可設立標準之 情形,已違反上開義務,經主管機關命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即得依 法裁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