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121-124 頁
主管機關對於有就業歧視行為之雇主,本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以證明違法事 實之存在,始能據以對人民作成裁罰。而主管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 必要,固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惟不能以 其未提出對自己有利之資料,即推定有違法事實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