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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15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121-12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4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41-1 條
行政罰法 第 3 條
就業服務法 第 5、6 條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1、38-1、7 條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旨:
主管機關對於有就業歧視行為之雇主,本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以證明違法事
實之存在,始能據以對人民作成裁罰。而主管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
必要,固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惟不能以
其未提出對自己有利之資料,即推定有違法事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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