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判斷流通事業是否具有相對優勢地位,除於所屬市場之占有率外,尚須斟
酌考量供貨業者對該流通事業交易上之依賴程度、相關流通業者於市場上
所擁有之地位、供貨廠商變更其交易相對人之可能性,以及該當商品的供
需關係等各項要素,予以綜合性判斷。對供應商而言,在銷售通路上架機
會之增加,即為銷售額增加所必需,故量販超市相對於大多數供應商而言
,不僅具有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資訊優勢,亦具有議約方面之優勢,如恃其
相對優勢地位,逕行向供應商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已非公平,對共同供
應商而言,更有重複收取相同關聯性之附加費用疑義致欠缺正當合理性,
而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因此認定量販超市向共同供應商
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規定,並依同法第
42 條前段之規定命其應立即停止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及
處以罰鍰,均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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