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為人與訴外人間成立承受權益之協議,業經公證在案,行為人雖可能有 便宜行事之動機,但亦難謂其無使訴外人為承受人之真意,縱令該項契約 確屬行為人與訴外人間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行為,然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於公法關係 上亦可準用該條項規定,是故行為人不得對善意之行政機關主張協議係屬 無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