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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151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8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47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11、15、17、24、31、8、9 條
商業登記法 第 15、2、4、6、9 條
新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辦法 第 7、8 條
旨:
法律關係如跨越新、舊法施行時期,應適用構成要件與生活事實合致時有
效之新法以定其法律效果。此外,電子遊戲場需完成商業(變更)登記及
領得(變更)營業級別證二者,始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新北市電子遊戲
場業設置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係鑒於兩種申請案之關係密切,基於
程序便利而要求申請人同時提出申請書為申請。因此,電子遊戲場距離幼
兒園不足兩百公尺,且未完成負責人變更登記,主管機關無從單純准其為
商業登記之變更。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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