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法律關係如跨越新、舊法施行時期,應適用構成要件與生活事實合致時有 效之新法以定其法律效果。此外,電子遊戲場需完成商業(變更)登記及 領得(變更)營業級別證二者,始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新北市電子遊戲 場業設置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係鑒於兩種申請案之關係密切,基於 程序便利而要求申請人同時提出申請書為申請。因此,電子遊戲場距離幼 兒園不足兩百公尺,且未完成負責人變更登記,主管機關無從單純准其為 商業登記之變更。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