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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151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3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7 條
旨:
按強化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考評具體作法中所稱「不適服現役」,
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針對受評人是否「不適服現役」所作成的考評判斷
,行政法院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及法律授權的專屬性,承認其就此等事
項的決定有判斷餘地,而對其判斷採取較低密度的審查,僅於行政機關的
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始予以撤銷或變更。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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