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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50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5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9、7、8、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9 條
旨: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施行前
,本局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現職人員,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
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辦法定之。但依該辦法改任人員經銓敘部
審定官職等、俸級所支給俸給,如低於本法施行前之薪給者,准依其意願
補足差額,其差額並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支領差額期間不得請領生活津貼
;或選擇不補足差額,並依規定請領生活津貼。又對所屬員工職務的派任
,是行政機關首長的人事職權,改派如係為因應機關改制的職務改派,依
法定職權訂定具作業性質的行政規則,屬行政體系內部事項的普遍抽象規
定,核其內容,屬職務如何派任的原則,不對外發生規範人民權利義務的
效力,不以經法律授權制定為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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