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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149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二)(106年12月版)285-28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7、172、72、73、74、95 條
農業發展條例 第 27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 條
土地稅法 第 28、39-2、39-3 條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58 條
旨:
主管機關以公函「副本」通知相對人,請其於文到後一定期限內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辦理申請,只要公函文義足以表達此目的,且經合法送達者,不
論係以正本或副本為之,均足以發生通知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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