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二)(106年12月版)285-287 頁
主管機關以公函「副本」通知相對人,請其於文到後一定期限內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辦理申請,只要公函文義足以表達此目的,且經合法送達者,不 論係以正本或副本為之,均足以發生通知之效力。